离婚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未达成财产协议,离婚时将面临房产分割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律如何规定?那么,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离婚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下面由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当事人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
上述规定是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法律依据。但是,除上述规定外,对于房地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房屋增值部分作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二、离婚时房产及增值收益如何分割答疑案例介绍:本人是一位上海女孩,与老公是在相亲网站组织的单身约会活动中相识的,老公家在湖南农村,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发展,属于那种凤凰男。尽管我家在上海,但相貌只能算是普通人,工作也很普通,没有男孩子追求,遇到老公的时候也是26、7岁,那时候我们两个人很谈得来,而且对方还很有风度,但是工作也很普通,没有男孩子追求,遇到老公的时候也是26、7岁,那时候我们两个人都很谈得来,而且对方还挺好的。
婚前我父母帮我在回龙观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第一次交了二十多万,贷了三十万,房产证是婚后办的,登记名字,结婚后两人住,贷款由我们俩还。婚后天天生活在一起,才发觉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因为买什么东西买贵了,因为谁多干点家务,就能唠叨半天,吵上一架,他特不会说话,也不见得会说些什么,也不怎么会哄人开心,因为买件东西买贵了,因为谁多干少干点家务活,就能唠唠叨叨地吵上一架,而且他特不会说话,也不怎么会哄人开心,因为买东西要贵,谁多干一点家务事就能唠叨半天,还差点就闹起来。婚后的几年,我们都没有孩子,我越气馁,想离婚。请问,如果我们离婚了,房子应该属于我自己的婚前财产吗?我要不要给丈夫打个折扣来还贷?房地产增值部分是否需要折价补偿?
律师回应:第一,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通过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就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你住的房子如果是婚前一方签了购房合同,付了定金,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仅仅是房产证在婚后就取得了,那么这个房屋仍然应该属于婚前购买,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
只是你买的房子还存在抵押贷款,这种贷款应该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你丈夫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和你共同还贷,实际上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婚前一方的个人抵押贷款债务。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按共同还款额的一半向对方支付。
对于房地产增值部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从您的情况来看,如果房产是由一方个人付清首期共同还贷,你丈夫对分割房产折价的增值补偿提出要求,那么整个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如果配偶双方未达成协议,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房款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该部分房款所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增值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你丈夫只会从共同贷款中获得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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