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纠纷案一般应给予下列直接证据
转继承事实上是发生了2次承继,即先由身亡之继承者承继,随后再次依据法律法规或是该身亡之继承者的遗书明确其所承继之市场份额由谁人承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要求“承继開始后,继承者沒有表明舍弃遗产继承,并且于遣产切分前身亡,其遗产继承的权力迁移给他们的合理合法继承者”和第53条要求“承继開始后,受赠人表达接纳赠与,并于遗产分割前死掉的,其接纳赠与的支配权转移给他们的继承者”的要求,转继承有下面的特点:
(一)仅有在被继承人身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者也陆续身亡,才产生转继承;
(二)仅有继承者在上述的時间内身亡而未具体获得财产,而不是舍弃遗产继承;
(三)只有由继承者的遗嘱执行人立即切分被继承人的财产;
(四)转继承者一般只有承继其被转继承者劳动所得的遣产市场份额;
(五)转继承者能够 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还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别的遗嘱执行人。
转继承纠纷案一般应给予下列直接证据:
1、起诉法律主体的直接证据:
(1)应递交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件或公安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实。
(2)被告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患者的还应递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如身份证件、户口簿。
(3)证实是养儿女、非婚生子、产生养育关联的继子女应给予收留、出生医学证明、产生养育关联的证明文件。
2、承继法律事实的直接证据:
(1)被转继承者、被继承人身亡证明文件:
相关医院门诊出示的死亡证;宾仪馆出示的火化证;被继承人死前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提供的身亡注销户口证实;墓园证;身亡工作人员葬费、慰问金审核表;身亡公证委托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相关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示的死亡证。
(2)遗产继承的,应递交被转继承者、被继承人遗书:
公证遗嘱的,应递交公证处的公证委托书;自书遗嘱的,应递交由遗书人亲笔写撰写、签字并标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递交代书遗嘱书并给予2个之上无利益关系的到场见证者;以手机录音方式自书遗嘱的,除应上传相关音频外,应给予2个之上无利益关系的到场见证者;口头遗嘱的,应给予2个之上无利益关系的到场见证者。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者、转继承者直系血亲的直接证据。
3、财产的直接证据:
(1)房子:应递交房子不动产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或买房合同、缴费税票或资产证明等。
(2)储蓄:应递交存款单、银行账户等。
(3)个股、股权、认缴出资额:应递交公司股东编码、资产账号、资产证明、工商注册材料等。
(4)车子:应递交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协议等。
(5)债务:应递交借条或别的权利与义务凭据。
转继承纠纷案一般应给予下列直接证据:
1、起诉法律主体的直接证据:
(1)应递交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件或公安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实。
(2)被告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患者的还应递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如身份证件、户口簿。
(3)证实是养儿女、非婚生子、产生养育关联的继子女应给予收留、出生医学证明、产生养育关联的证明文件。
2、承继法律事实的直接证据:
(1)被转继承者、被继承人身亡证明文件:
相关医院门诊出示的死亡证;宾仪馆出示的火化证;被继承人死前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提供的身亡注销户口证实;墓园证;身亡工作人员葬费、慰问金审核表;身亡公证委托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相关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示的死亡证。
(2)遗产继承的,应递交被转继承者、被继承人遗书:
公证遗嘱的,应递交公证处的公证委托书;自书遗嘱的,应递交由遗书人亲笔写撰写、签字并标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递交代书遗嘱书并给予2个之上无利益关系的到场见证者;以手机录音方式自书遗嘱的,除应上传相关音频外,应给予2个之上无利益关系的到场见证者;口头遗嘱的,应给予2个之上无利益关系的到场见证者。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者、转继承者直系血亲的直接证据。
3、财产的直接证据:
(1)房子:应递交房子不动产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或买房合同、缴费税票或资产证明等。
(2)储蓄:应递交存款单、银行账户等。
(3)个股、股权、认缴出资额:应递交公司股东编码、资产账号、资产证明、工商注册材料等。
(4)车子:应递交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协议等。
(5)债务:应递交借条或别的权利与义务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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