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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立、起效和法律效力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2 01:29:35点击:358

一、引题 中的协议书(下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就是指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额外达到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因离婚调解而就离婚财产分割难题独立达到的协议书。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在

一、引题

中的协议书(下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就是指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额外达到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是因离婚调解而就离婚财产分割难题独立达到的协议书。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结合实际会遇上很多难题,如:申请办理完离婚登记后,能否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悔约?彼此备案离婚证书后,一方不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另一方是提起诉讼需要另一方执行,或是立即申请执行?彼此达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后仍未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之后的中,一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难题应按此前达到的遗产分割协议书解决,应予获得适用?稍加思索即得知,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造成的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立、起效和法律效力紧密联系。因此 ,调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立、起效和法律效力具备关键的操作实际意义。可调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立、起效和法律效力又不能摆脱其应可用的法律法规而空论。文中将以适用法律为立足点,全方位阐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立、起效和法律效力。

二、剖析

有一种见解觉得,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早已明文规定:“婚姻生活、收留、等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书,可用别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做为离婚协议书的额外一部分或是配件,其特性应与离婚协议书无差别,一样归属于“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书”,因而,其应清除可用担保法。此类见解不是精确的。之全部要求婚姻生活、收留、监测等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书清除可用担保法,是由于婚姻生活、收留、监测等合同的承诺內容立即涉及真实身份关联的变化,而真实身份关联的变化牵扯权益重,危害广,我国应多方面大量管教,而不可以如看待资产关联的变化(其主要是由担保法调节)一样授予被告方以普遍的随意。根据此考虑到,法律法规做出该要求。从而法律目地得知,评定协议书归属于“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书”或是归属于“相关资产关联的协议书”,并没有从说明上看协议书是不是与真实身份关联或资产关联“相关”,而应调查协议书承诺的实际內容。

为阐述的便捷,文中中提到的离婚协议书,除引入法律法规外,只指彼此达到的离异满意的內容,而不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和的內容。

承诺內容归属于真实身份关联变化的,协议书归属于“相关真实身份关联的协议书”;承诺內容归属于资产关联变化的,协议书归属于“相关资产关联的协议书”。从而评定规范得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尽管在实际上与被告方彼此真实身份关联的变化(夫妻关系消除)相关,但真实身份关联的变化只不过其前提条件(标准)而非实质內容。其承诺的实际內容根本是有关资产关联变化的。因此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归属于“相关资产关联的协议书”,应受担保法调节。② 可是,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与真实身份关联的变化相关,为处理从而造成的法律法规矛盾,维护被告方的合法利益,其在可用担保法时,又应差别可用破产法。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立以及法律法规实际效果
做为“相关资产关联的协议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必可调查创立時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服务承诺起效时合同成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创办的时间也无清除可用此条要求之理,也即,夫妇彼此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建议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自即日起创立。此创立時间与离婚协议书达到的時间、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時间并不与此同时。自然,其至迟只有创立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由于破产法和结婚登记规章均要求,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结婚登记行政机关除应查清彼此确属自行离异外,还应查清是不是对儿女和资产难题已经有恰当解决。有适度处置的,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证书。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不太可能在双方仅有离异满意,而无适度的资产处理决定的状况给予备案。因此 ,在备案离婚之后才达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在实际上是不太可能的。 在本页访问全篇>>(总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

  •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 [2]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4]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 [5]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 [6]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 [7]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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