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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协议书里的"存亡承诺"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2 01:29:56点击:439

离婚后协议书里的"存亡承诺"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 人民法院觉得, 根据案件审理。自行离婚协议历经民政公证,具备极强的证实力。上诉人虽觉得该协议书真实有效非常值得猜疑,但其无法提

离婚后协议书里的"存亡承诺"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

人民法院觉得, 根据案件审理。自行离婚协议历经民政公证,具备极强的证实力。上诉人虽觉得该协议书真实有效非常值得猜疑,但其无法给予相对应根据给予辩驳,因而该合同的真实有效应予确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评定与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可以创立。由此,苏州初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终审判决:选用起诉,检察院抗诉。

一对普通人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诡异的死亡约定, 1995 年 4 月 7 日。男性身亡后给活者产生两次扯不清的争夺,居然还牵连出一些最前沿的法律问题,这种全是当时承诺者没法想起

朱敏娜与苏州苏州吴中人刘海涛结婚登记。 2005 年 2 月 24 日,俩人因情感和谐。彼此在离婚协议中第五条承诺,将来 “ 刘海涛如产生意外身亡,所有財富归女性朱敏娜全部 ”

刘海涛在吴中区居所因气管炎发身亡。离婚协议中的第五条承诺一转眼变成。

死亡约定疑惑活者

留有备案在其名下的的吴中区澄湖花苑三期城东区的房子, 刘海涛走了。该房屋所有权于 1998 年签发。

朱敏娜规定按照当时他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承诺 “ 刘海涛如产生意外身亡, 处理完刘海涛的丧事。所有財富归女性朱敏娜全部 ” 处理该房屋所有权。由于刘海涛爸爸妈妈已过世,其兄妹 6 人陆续明确提出抵制,觉得朱敏娜与刘海涛早已离异,已没有一切法律事实。再讲当时约好的意外死去,如今正常死亡,因此 果断不同意把刘海涛留有的房产继承给朱敏娜。

将房子交货上诉人, 因此朱敏娜向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到起诉:按离婚协议书的承诺。并确定该房为上诉人全部。

一审判决因病身亡是出现意外 ”

也未违背法律法规严令禁止要求, 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一、上诉人与刘海涛达到的离婚协议系彼此真实性意思表示。理应评定合理合法合理。二、出现意外 ” 从词表面了解便是出乎意外主观性上是不是积极主动意识到系分辨出现意外的主要标准。三、沒有证明能够证实刘海涛与上诉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已病入骨髓并预料了明确的人生结束期,彼此显而易见不容易料想到好多个月后刘海涛即因哮喘病身亡,故对上诉人及刘海涛来讲中老年身亡本身就早已是出现意外。综上所述,上诉人与刘海涛间离婚协议书中相关財富奖赏承诺标准考试成绩,上诉人及刘海涛继承者即各上诉人均需负该財富承诺所束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吴中区民事判决以下:备案在刘海涛户下的苏州吴中区澄湖花苑三期城东区房子归上诉人朱敏娜全部;上诉人于本宣判起效之日将要该房子交由上诉人朱敏娜。诉讼费用 11010 元,别的律师费 300 元,累计RMB 11310 元,由上诉人朱敏娜压力。

向苏州初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称:原审人民法院评定客观事实不清, 上诉人不服气以上一审民事判决。原审裁定以离婚协议为裁定根据,但该离婚协议书文章正文无逝者刘海涛签字,其真实有效非常值得猜疑。离婚协议第五条违背了的要求,应属失效条文。

即便 该承诺合理, 退来讲之。但因刘海涛患哮喘病现有十余年,非意外死去,即承诺标准亦未造就。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不正确,离婚协议系相关的协议书,应可用,不可可用担保法。总的来说,原审人民法院评定客观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正确,要求二审人民法院选用起诉,检察院抗诉。

终审判决死亡约定创立合理

上诉人觉得, 二审开庭审理中。夫妻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不可可用担保法,现刘海涛沒有做出合理遗书,即朱敏娜与刘海涛有关第五条的订立是没用的即便 合理彼此该条文应附起效标准亦未造就。

离婚协议书第五条仅是对资产所做的奖赏, 而朱敏娜则觉得。仍未涉及到人身关系。被告与刘海涛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實的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因而是合理的因协议书签订后刘海涛意外死去,故该条文应附标准已造就。

如合理则该条文所承诺标准是不是造就的难题。 在本页访问全篇>>(总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引入法律条文本文中引入法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起效后,更改成:

  • [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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