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的要求
2008年2月,哈哈哈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调解,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婚生子女朱朱由李某养育,哈哈哈每个月付款赡养费1000元至朱朱法定年龄18岁。离婚之后,哈哈哈按月付款赡养费1000元。从2012年3月逐渐,哈哈哈以多种原因不会再付款朱朱赡养费。
2021年7月,朱朱向法院起诉,规定哈哈哈付款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的赡养费。哈哈哈觉得朱朱认为2012年3月至2018年7月以前的赡养费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期间。
朱朱向哈哈哈认为2012年3月至2018年7月以前的赡养费是不是过去了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要求,要求付款赡养费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融合此案,朱朱还未满十八岁,其向哈哈哈认为2012年3月至2018年7月以前的赡养费,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法院申请维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时效期内为三年。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其要求。
诉讼时效期间期内自产权人了解或是应该了解支配权遭受伤害及其扣缴义务人之日起测算。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其要求。可是,自权益遭受危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检察院不予以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按照产权人的申请办理决策增加。
第一百九十六条 以下请求权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的要求:
(一)要求终止损害、排除妨碍、清除风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备案的动产抵押物权法的产权人要求退还资产;
(三)要求付款赡养费、抚养费或是扶养费;
(四)依规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的别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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