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明确儿女的孩子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
军人离婚时,明确儿女的孩子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明确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
1、两岁以内的儿女,一般随母方日常生活。母方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可使父方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明显病症,儿女不适宜与其说一同生话的;
(2)有养育标准未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规定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其它缘故,儿女确没法随母方日常生活的。
2、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两个星期下列儿女随父方日常生活,并对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无不良干扰的,应予准予。
3、对三周岁之上未成年人的儿女,父方和母方均规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已做绝育或因其它缘由失去生育功能的;
(2)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间较长,更改生活环境对孩子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其它儿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孩子的;
(4)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对儿女生长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明显病症,或是有其它不利孩子心理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同生话的。
4、父方是母方养育孩子的标准基本一致,彼此均规定儿女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但儿女独自随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一同生话很多年,且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需要同时有实力协助儿女照料小孙子女或外孙女的,可做为儿女随父或母日常生活的首选标准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彼此对十岁左右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产生分歧的,应考虑到该儿女的建议。
6、在有益于维护儿女权益的条件下,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轮番养育孩子的,应予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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