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给予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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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状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可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 要求: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被告方以及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主搜集的直接证据,或是人民检察院觉得审判案件必须的直接证据,人民检察院理应调研搜集。
诉讼离婚给予的直接证据可包含:
(1)完婚的证明文件(结婚证书或结婚登记行政机关证实);
(2)婚姻生活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追刚或包办代替买卖婚姻等证明文件;
(3)结婚后夫妻关系转变、造成离婚理由的证明文件。如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离异的,给予第三者干预的实际客观事实、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明文件; 若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给予诊断证明、鉴定证书;
(4)夫妻感情现况的证明文件。如两地分居的,给予两地分居時间、缘故等原材料;
(5)以前诉讼离婚的,给予离婚判决书、裁定书等原材料;
(6)儿女情况。给予儿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妇彼此养育标准、儿女想要追随哪一方日常生活的表明证实;
(7)资产明细。包含资产的种类、总数、现况,获得時间和方法;
(8)彼此经济发展情况。彼此收益、储蓄、债务等证实。如公司证明、存折,基本存款账户、账号、额度,债务、负债总数,负债债务人名字、家庭住址等;
(9)住宅的直接证据原材料。产权年限资格证书、租赁协议、证实或产权年限企业对租用关联的建议;
(10)必须另一方给与经济发展协助的,给予病症或无工作工作能力、经济来源情况的证实;
(11)规定另一方给与精神实质损失赔偿的,给予另一方重婚罪/与别人同居生活/执行家暴/凌虐、丢弃家庭主要成员等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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