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给予直接证据原材料有什么规定?
被告方给予直接证据原材料有什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确立: 被告方给予直接证据原材料有下列规定: 被告方向人民检察院给予直接证据理应给予正本或是特定物。如需自身储存直接证据正本、特定物或是给予正本、特定物确实有艰难的,能够 给予人民检察院核查一样的影印件或是仿制品。 被告方向人民检察院给予的直接证据系在我国行业外产生的,该证据理应经该国公证处给予证实,并经中华人 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领事馆给予验证,或是执行我国与该该国签订的相关不平等条约中要求的证实办理手续。 被告方向人民检察院给予的直接证据是在中国香港、澳門、台湾省产生的,理应执行有关的证实办理手续。 被告方向人农民工人民法院给予外文书证或是外语表明材料,理应附带汉语译版。 被告方理应对其递交的直接证据原材料逐一归类序号,对直接证据原材料的来源于、证实目标和內容作简要说明,签字盖公章,标明递交日期,并按照另一方被告方总数明确提出团本。 人民检察院收拨通被告方递交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理应出示收条,标明直接证据的名字、份额和页码及其接到的時间,由经办人员工作人员签字或是盖公章。 被告理应在答辩期期满前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论文答辩、表明其对上诉人诉请及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和原因的建议。 对彼此被告方无异议但涉及到国家主权、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或是别人合法权利的客观事实,人民检察院能够 勒令被告方给予相关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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