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对海事局直接证据保全申请怎样审理?
海事法院对海事局直接证据保全申请怎样审理?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大会根据、1999年12月25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要求: 第六十八条 海事法院接纳申请办理后,理应在四十八钟头内做出判决。判决采用海事局证据保全对策的,理应立即执行;对不符海事局证据保全标准的,判决驳回申诉其申请办理。
第六十九条 被告方对判决不服气的,能够 在接到裁定书生效日五日内申请办理行政复议一次。海事法院理应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办理生效日五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策。行政复议期内不终止判决的实行。被要求人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原因创立的,理应将保护的直接证据退还被要求人。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局证据保全提出质疑,海事法院经核查,觉得原因创立的,理应判决撤消海事局证据保全;早已实行的,理应将与利害关系人相关的直接证据退还利害关系人。
第七十条 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局证据保全,依据详细情况,能够 对直接证据给予保存,还可以获取影印件、团本,或是开展照相、录像,制做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实有必需的,还可以获取直接证据正本。
第七十一条 海事局要求人申请办理海事局证据保全不正确的,理应赔付被要求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因而所遭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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