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纠纷案中对直接证据的递交和核查评定,应留意什么难题?
专利权纠纷案中对直接证据的递交和核查评定,应留意什么难题? 依据最高法院传出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对直接证据的递交和核查评定,与会同志觉得理应留意下列好多个难题:
1.直接证据一般理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而且理应给多方被告方留出互换直接证据的時间,互换直接证据能够 根据开庭审理前机构多方被告方的方法开展。
2.开庭审理后递交的直接证据,务必历经质证才可以采纳;历经开庭审理尚需进一步查清的客观事实,能够 给与被告方有效的质证期内,但以不危害在审理期限内审结为标准。
3.对直接证据的核查,理应留意其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关联性,用心核查其证实力。对违反规定获得的直接证据不可采纳;对与证实案子客观事实不相干的直接证据应予以去除;当异议彼此明确提出反过来直接证据时,理应融合别的关系直接证据明确采纳那方给予的直接证据。
4.对可以证实案子客观事实的关键直接证据,必需时理应立即做出证据保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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