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人的海外结婚证件验证难题的
国家民政部政策研究室有关对中国人的海外结婚证件验证难题的
山东民政厅:你厅民政部门处《关于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以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我国中国公民和老外完婚可用婚姻生活缔约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人和老外在国外按照婚姻生活缔约地法律法规,只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我国的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其夫妻关系在我国地区合理。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我国中国公民居住海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能够 可用居住国法律法规”的要求,2个居住海外的中国人在我国海外按照婚姻生活缔约地法律法规完婚,只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我国的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其夫妻关系在中国 国地区合理。
三、居住海外的中国人与中国中国公民在我国海外按照婚姻生活缔约地法律法规完婚,只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我国的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其夫妻关系在我国地区合理。
四、 中国公民(侨民以外)在海外完婚,正常情况下应在我国驻所在国使、领事馆申请办理登记结婚(定居国不承认的以外)。如所在国和在我国无两国关系或所在国不承认我外派使、领事馆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被告方在所在国按照婚姻生活缔约地法律法规完婚,只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我国的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其夫妻关系在我国地区合理。凡在国外缔约的夫妻关系被以上各个评定为合理的,无须在我国地区申请办理登记结婚或认可办理手续。按照婚姻生活缔约地法律法规完婚的婚姻生活有效证件在我国地区应用,应在婚姻生活缔约地申请办理公正和所在国中国外交部或中国外交部受权的行政机关验证,并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事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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