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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方评定为离异直接证据应向人民法院给予的关键直接证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8:50点击:417
离婚案件被告方评定为离异直接证据应向人民法院给予的关键直接证据有:
1、身份证件
2、夫妻关系证实 ,结婚证书、户口簿或企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证实等。未办完婚登记就是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的,一方明确提出离异,应给予同居生活时的年纪、未备案的缘故的证明文件。
3、儿女状况证实,给予儿女总数及名字、性別、出生时间,及其儿女是婚生、非婚生或是收留或继子女这些证明文件。成年人儿女无独立生活工作能力的证明文件。
4、婚姻情况证实
5、住宅状况证实
6、资产、经济发展情况证实
7、现役军官明确提出离异的,还应该有其所属军队团之上政治机关出示的证实。
8、之前曾诉讼离婚的,应表明是撒诉或协商合好,或是裁定禁止离异,并应给予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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