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日常生活的客观事实向人民法院和被告方所做的阐述
证据,是指控人就自身所掌握的案子客观事实向人民法院和被告方所做的阐述。
证据特性:
一、夫妻性生活的私密,决策了家庭婚姻日常生活的客观事实,不具备公开化及社会认知。因而,可以掌握夫妻性生活一部分剧情的知情者范畴通常仅限于被告方的亲戚朋友中间,证据通常与拿证一方被告方密切相关,或是与彼此被告方密切相关,证词內容具备一定的选择性。尽管依据民诉法的要求,但凡知情人案子具体情况的人,都是有做证的责任,但该类证据的证实力相对性较低。
二、证词內容通常具备主观。因为每一个人的社会道德意识不一样、社会发展生长发育标准不一,因而,每一个见证人针对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客观事实的了解也相差甚远。在搜集证据时,留意尽量减少见证人的以偏概全或见证人的见解,尽量减少见证人的情感颜色,确保证词的普遍性和真实有效。自然,有标准地适当应用见证人的见解,也并不是是可以的。例如,在证词询问笔录的最终的填补之中,见证人彻底能够 依据自身所把握的状况发布一下针对原、被告婚姻生活的心态。
三、被告方通常对证据具备依赖感。因为婚姻生活案子调查取证尤其是针对夫妻关系是不是确已裂开调查取证比较艰难,因而,许多被告方通常将期待寄予于复庭阐述上边,有的离婚纠纷律师也规定被告方在庭后或开庭审理时往人民法院提交“自述书”。
四、证词內容通常并不是来源于亲自认知。因为夫妻间日常生活的排外性,造成在许多状况下,证据确认內容的来源于全是一方被告方,即被告方复述给见证人。复述自身就含有明显的情感颜色,在一定水平上面危害证词的真实有效,产生说白了的“传言直接证据”。这类直接证据证实力较低,必须其他类型的直接证据开展加固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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