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爷将孩子公和儿媳告上法院,规定撤消赠与协议
案件
吴大爷的老婆去世得早,他与儿子两人一起生活。之后,孩子结了婚,吴大爷与儿子、儿媳妇一起住。孩子公公和儿媳和吴大爷交往得非常好,因此 吴大爷就将其全部的一套产权房赠予给了孩子公公和儿媳,并写了赠与协议,以后也申请办理了公正办理手续,公证机关出示了公证委托书。根据公证委托书,孩子公公和儿媳也备案变成了产权年限人。可是,在今年初,孩子公公和儿媳却忽然闹起了离异。这时候,吴大爷想起了自身早期赠予给孩子公公和儿媳的房地产。因此,吴大爷将孩子公公和儿媳告上法院,规定撤消赠与协议,确定该房子归自身全部。吴大爷在开庭审理中称,自身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公公和儿媳时口头上规定孩子、儿媳妇来抚养自身,如今她们离婚了,因此 不可以抚养自身,因此 规定撤消赠与协议。开庭审理中,孩子和爸爸的见解一致。而儿媳妇称自身一直尽赡养义务,自身尽管和老公曾明确提出离婚诉状,最后是以协商合好审结的。
离婚纠纷律师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赠与协议是赠予人将自身的资产免费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接纳赠予的合同书。赠予人到赠予资产的支配权迁移以前能够 撤消赠予。具备抗灾、精准脱贫等社会公益、社会道德责任特性的赠与协议或是历经公正的赠与协议,不适合前述要求。受赠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赠予人能够 撤消赠予:(一)比较严重损害赠予人或是赠予人的直系亲属;(二)对赠予人会有扶养义务而不执行;(三)不执行赠与协议承诺的责任。赠予人的撤销权,自了解或是理应了解撤消缘故之日起一年内履行。此案中,做为赠予人的吴大爷已将赠予的该房屋所有权迁移给了孩子、儿媳妇。并且赠与协议是历经公正的赠与协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仅有受赠人即孩子公公和儿媳比较严重损害赠予人或是赠予人的直系亲属,对赠予人会有扶养义务而不执行或不执行赠与协议承诺的责任这三种情况的,吴大爷才能够 撤消赠予。而吴大爷在开庭审理中并沒有给予直接证据证实孩子、儿媳妇存有以上三种情况。因此 吴大爷的诉讼请求不可获得人民法院的适用。
裁定
人民法院适用了己方的见解,裁定对吴大爷的诉请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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