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前任女友生的4岁小姑娘越久越像自身,单身的康先生认女急切
李小姐从湖北省家乡来沪后借宿于康先生邻居,1999年追刚与康先生相遇,2000年起彼此逐渐同居的日子,2001年9月彼此又分离日常生活。自此,李小姐与另一小伙胡先生相遇,并且于2002起与胡先生同居的日子。2003年4月22日,李小姐生下一女生,在闺女的出世医学证明上注明,女生爸爸为胡先生。
近期,看见邻居小姑娘成长的康先生,发觉小姑娘的容貌与其说十分相似,因此造成了认女的念头。2021年3月,康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规定明确养育关联,诉请小姑娘由其独自一人养育。
在法庭上,康先生觉得,其于五、六年前已了解李小姐并同居的日子。期内,李小姐在与胡先生同居的日子时,与自身关联仍未平稳,因而在闺女的出世医学证明中爸爸仍依胡先生取名。但伴随着闺女的成长,与自身容貌愈来愈像,故要求依规诉请小姑娘由自身独自一人养育至18周岁止。
李小姐则辩驳,闺女非康先生所生,只是自身与胡先生所生,与康先生无一切关联,故不同意康先生的诉请。
案件审理中,康先生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dna鉴定的申请办理,但因李小姐不同意而评定未果。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诉请所根据的客观事实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多方面证实。沒有直接证据或是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方的客观事实认为的,由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方担负不好不良影响。此案中,康先生规定人民法院明确小姑娘与其说系父女关系,但从小姑娘的出世医学证明上看来,爸爸名字注明为“胡先生”并非康先生,且李小姐亦否定小姑娘系康先生所生,又不同意康先生明确提出的dna鉴定申请办理,此状况因dna鉴定应以彼此自行为标准,故现无证据说明康先生是小姑娘鼻祖。因而,对康先生明确提出的诉请,人民法院难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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