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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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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消息做为被告方直接证据的状况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9:05点击:514


离婚案件中短消息做为被告方直接证据的状况非常广泛。例如,证实被告方另一方有婚后出轨,或证实财产权利属关联等。针对短消息的法律效力评定,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要求,电子签字就是指数据信息报文中以电子器件方式所含、应附用以鉴别签名人真实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同在其中內容的数据信息。短消息即合乎电子签字、数据信息报文的方式。与此同时短消息可以合理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可以鉴别数据信息报文的发货人、收货人及其推送、接受的時间。人民法院对短信的稳定性开展核查后,能够 评定信息内容做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

手机信息与电子邮箱不一样,手机信息具备真实有效、普遍性、不容易改动性、闪存芯片的封闭型特性,与此同时信息内容不易黑客攻击。一般的手机应用是不可以改动信息内容的。除此之外,手机信息具备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二个层面。其一,手机信息有确立的收信人、发信人,是较为详细的文本媒介,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案件线索存有。每一个手机号只有在一个收取和发送,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有时间,有內容,有的也有名字,根据信息内容查到手机号,具备涉案人员关联性;其二,2个号收取和发送特定,具备对应性。其三,从內容上看,发信人确立说明了真实身份,又说得很清晰。因而,合乎以下状况,人民法院或是有根据将短消息做为合理直接证据的:

(1) 用公正的方式将短消息固定不动出来,能够 摘成书面形式文本,开展公正,具备法律规定证实法律效力,另一方要给予非常法律效力大的才可以打倒。大部分状况下,公正证实是被人民法院采取的。

(3) 起诉时,交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现场做成询问笔录。办公室证时,留意储存手机的型号,知名品牌,那样能够 证实手机上內容是没法改动的。一些手机上具备再次编写、改动手机信息并具备不留有一切印痕的作用。自然最先要明确短消息是储放在手机中的,而不是SIM卡中的。假如手机信息的储放在SIM卡中,收货人能够 在改动后不留痕迹的手机上中对收来的短消息开展改动,然后再装进不具备该项作用的手机上中,为此做为其针对短消息不可以改动的抗辩。那样是难以评定其信息内容的真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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