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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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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归属于起诉直接证据的一种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9:12点击:460

这类直接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就是指选用优秀科技进步,运用图象、音箱及电脑上存储、体现的数据信息和材料来证实案子具体情况的一种直接证据。包含录影带、音频片、发传真材料、电影胶卷、小型胶片、录音、雷达探测扫描仪材料和电脑上存储数据信息和材料等。

视听资料归属于起诉直接证据的一种,其特点有三:
1、视听资料有很大的合理性、真实有效、稳定性和精确性;
2、视听资料无论在来源于上或是运用上,都具备丰富性;
3、视听资料具备体型小、重量较轻等优势,便于搜集、存放和应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8条要求:以损害别人合法权利或是违背法律法规严令禁止要求的方式获得的直接证据,不可以做为评定案子客观事实的根据。即除于损害别人合法权利(如有意违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和社会道德损害别人个人隐私)或是以违背法律法规严令禁止要求的方式(如监听)获得的直接证据外,别的情况不可视作不法直接证据。

在纠纷案中应用录音证据,必须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1、音频获得方法务必合理合法。只需沒有侵害到别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个人隐私这类,人民法院对此类录音证据的得票率是很高的;
2、理应有别的直接证据相证实。由于针对单一的录音证据,人民法院不容易做为确定的根据;
3、该音频务必立即偏向待证实的客观事实,其阐述理应清楚,语调理应是具体性的。假定、反问到、设疑句子所描述并据以推论的客观事实,不可以明确其直接证据法律效力。

针对擅自音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要求:有别的直接证据证明并以合理合法方式获得的、毫无疑问点的视听资料或是与视听资料核查准确无误的影印件,另一方被告方提出质疑但沒有足够辩驳的反过来直接证据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确定其证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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