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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吧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9:30点击:366

  离婚吧.手机里有许多是他发送给我的信息,但这号不是他的是我的一个亲朋好友给它用的,给它用了很多年了,如今仍在给它用,但挪动企业登记的或是我亲朋好友的名称,我想问一下那样的手机信息能不能在提起诉讼时做为直接证据?

  律师解答:

  手机号的户主是他人的,他总不了以他人的为名让你发信息吧,你问手机信息能做为直接证据,那么你毫无疑问能证实是他发给你的,手机上是专用工具,他是使用专用工具来执行自身的个人行为,应当给自己的个人行为承担。手机信息能在提起诉讼时做为直接证据。

  有关离婚诉状的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孩和女孩一方规定离异的,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商或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离婚诉状。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离婚案件,理应开展协商;如情感确已裂开,协商失效,应准许离异。

  有以下情况之一,协商失效的,应准许离异:

  (一)重婚罪或有另一半者与别人同居生活的;

  (二)执行家暴或凌虐、丢弃家庭主要成员的;

  (三)有赌钱、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知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两地分居满二年的;

  (五)别的造成夫妇婚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明确提出离婚诉状的,应准许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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