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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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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什么程序?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10 07:59:08点击:549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程序?

一、申请。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自愿离婚,内地居民应当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上述文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见和子女意见。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发行的证明书、证明书,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登记,发行离婚证明书。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意思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处理等是否合适。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行离婚证明书,注销结婚证明书的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不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不注册的理由。当事人收到离婚证明书后,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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