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离婚要带什么证明?
到民政局离婚要带什么证明?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公债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二寸照片各二张。
同意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具体协议离婚所需材料手续如下:
(一)各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㈡婚姻登记员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字;
(六)夫妻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协议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理表》、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书。
签发离婚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及应履行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取签名或按指纹”一栏签名;当事人不愿写姓名的,应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结婚登记处”。结婚证注销后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法典中有关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该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共识。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任何一方如不愿意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证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机构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经常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况。
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调解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除一方有重大过失外,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第三百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异后,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仍为双亲。
离异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异后,两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孩子已经满两岁,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项抚养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判决。如果孩子已经满八岁,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承租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上述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
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对夫或妻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他人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对此作出赔偿。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㈠重婚;
㈡与他人同居;
㈢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对该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离婚,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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