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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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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上诉书应该怎么写?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14 01:34:01点击:372

一、离婚案件上诉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X告): 名字,性別,出世年月日,中华民族,户籍所在地,岗位或所在单位,家庭住址。

授权委托人:名字,XX离婚纠纷律师法律事务所。

被告(原审X告):名字,性別,出世年月日,中华民族,户籍所在地,岗位或所在单位,家庭住址。

上诉人因XX一案,不服气XX人民检察院于XX年X月X日(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明确提出起诉。

上诉请求

XXXXXXX

客观事实与原因

XXXXXXX此致

附:本上诉书副本XX份。

上诉人 (名字)

年 月 日

二、离异起诉要求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告方不服气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利在判决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被告方不服气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利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型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起诉理应提交上诉书。上诉书的內容,理应包含被告方的名字,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及法人代表的名字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以及负责人的名字;原审人民检察院名字、案子的序号和案由;起诉的要求和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书理应根据原审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并依照另一方被告方或是代表者的数量提起团本。

被告方立即向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五日内将上诉书转交原审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检察院接到上诉书,理应在五日内将上诉书团本送至另一方被告方,另一方被告方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提出答辩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接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团本送到上诉人。另一方被告方不明确提出答辩状的,不危害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

原审人民检察院接到上诉书、答辩状,理应在五日内连着所有案件材料和直接证据,申报第二审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对上诉请求的相关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开展核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起诉案子,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历经判卷、调研和了解被告方,对沒有提到新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或是原因,仲裁庭觉得不用开庭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判。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起诉案子,能够在该院开展,还可以到案子案发地或是原审人民检察院所在城市开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起诉案子,历经案件审理,依照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原裁定、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的,以裁定、判决方法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决、判决;

(二)原裁定、判决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或是法律适用不正确的,以裁定、判决方法依规重判、撤消或是变动;

(三)原裁定评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判决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审,或是查明客观事实后重判;

(四)原裁定忽略被告方或是违反规定缺席审判等比较严重违背法定条件的,判决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检察院再审。

原审人民检察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做出裁定后,被告方提到起诉的,第二审人民检察院不可再度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气第一审人民检察院判决的起诉案子的解决,一律应用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起诉案子,能够开展协商。协商达成共识,理应制做民事调解书,由审理工作人员、仲裁员落款,盖上人民检察院图章。民事调解书送到后,原审人民检察院的裁定即视作撤消。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裁定公布前,上诉人申请办理撤销起诉的,是不是准予,由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起诉案子,除按照此章規定外,可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检察院的裁定、判决,是审核的裁定、判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对裁定的起诉案子,理应在第二审立案侦查之日起三个月内移诉。有特殊情况必须增加的,由我院院長准许。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对判决的起诉案子,理应在第二审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判决。

实际上,离婚案件上诉书的文件格式是一成不变的,可是上诉书的完整內容并没有法律法规统一要求的,由于上诉人跟被告起诉的缘故有很多种多样,因此 ,上诉书中起诉的真相和原因没什么稳定的参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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