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承诺合同违约金合理吗?
一、离婚协议书承诺合同违约金合理吗?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夫妇挑选离婚调解的形式消除夫妻关系。在离婚协议书中,彼此就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和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会承诺较多的內容。为了更好地保障彼此属实执行协议书承诺的责任,夫妇彼此通常也会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合同违约责任条文,最普遍的形式便是承诺违约金条款。当任何一方执行存有缺陷或是不执行时,另一方除开规定再次执行外,还与此同时认为巨额的合同违约金。
夫妻关系虽与《民法典》调节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关联有一定差别,但离婚协议书的特性在法规上仍系合同书的一种,经彼此满意造成,应受《民法典》调节。针对离婚调解中纠纷案件的解决标准、处理方法及其对离婚协议书特性的评定中也已对以上难题进行确立。因而,被告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责任或执行协议书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当担负担保法上的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适用离婚协议书,对彼此均有法律法规约束。
当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离婚协议书,对彼此有着国家法律约束。对于合同违约金额度的难题,能够由彼此随意承诺,可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法律程序上都遭遇由人民检察院调节的法律纠纷。
二、离婚协议书不公正合理吗?
离婚协议书一旦公正,那麼它的真实性合理合法就取得了法律法规的认同。离婚协议公正后,假如一方悔约,要对离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开展变更,假如另一方允许变更的,彼此理应将再次签定好的离婚协议到公证机关按第一次开展公正的程序流程再度开展公正,才可以起效。自主变更的或是再次商议的离婚协议不可以抵抗早已公正起效的离婚协议。可是,假如一方不同意变更的,悔约的一方假如努力要变动历经公正的离婚协议,能够向有地域管辖的法院提到起诉,是不是变更由人民检察院决策。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历经公正的离婚协议仅仅对彼此签署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以公正的方式确定出来,并不具备同时的执行能力。离婚协议务必在离异起效后才具备法律认可。
彼此根据商议完成的离婚协议书沒有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正办理手续的,不具备法律法规实际效果。离婚协议书历经公正后,其合理合法才获得法律承认,受国家法律维护。公正后的离婚协议书被一方擅自变更实际的条文的,在开庭审理环节,人民法院是不得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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