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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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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另一半不给结婚证书该怎么办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17 01:44:06点击:408

诉讼离婚时,法院立案的先决条件是能证实两个人存有事实婚姻,即在民政备案,受国家法律维护的夫妻关系。假如夫妇一方想诉讼离婚,另一方不给结婚证书得话,被告方能够去民政开一个完婚的证实就可以了。那麼,诉讼离婚另一半不给结婚证书该怎么办,结婚证书毁损了如何诉讼离婚?下面杨芳离婚纠纷律师会为各位梳理及剖析有关的法律问题,期待对各位有一定的协助。

  

一、诉讼离婚另一半不给结婚证书该怎么办

  1、如果有结婚证书,只不过是被另一方扣押或是损失的,能够拿着自身的身份证号码到本地民政查看婚姻生活档案资料,务必盖上民政的公司章,随后凭婚姻生活档案资料到法院起诉;

  2、沒有结婚证书的,在1994年2月1日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执行前,双方合乎完婚本质要素的,按事实婚姻解决;而在1994年2月1日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执行之后,双方已合乎婚姻生活本质要素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领结婚登记,未补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解决。

 

 

二、结婚证书毁损了如何诉讼离婚

  1、能够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办结婚证。依据国家民政部结婚登记工作中细则标准第五十五条要求:被告方丢失、毁损婚姻生活有效证件,能够向原申请办理该结婚登记的行政机关或是一方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办。依据此条要求,丢失、毁损结婚证书的,能够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办。

  2、能够向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出示结婚登记纪录的证实。依据结婚登记工作中细则标准第四条第三项,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包含出示结婚登记纪录证实。因而,已结婚登记的被告方可以向原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出示结婚登记纪录证实,以证实夫妻关系的存有。

  3、能够向结婚登记档案存放单位查看并打印结婚登记档案资料。民政局有责任向必须 查册的婚姻生活被告方出示有关结婚登记纪录证实或告之其档案寄存地。

  法律规定:

  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要求: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产生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在本企业档案资料单位存放一定阶段后向平级国家档案馆转交。因而,婚姻生活档案寄存地为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的平级国家档案馆。

 

       总的来说就是杨芳离婚纠纷律师梳理的有关于“诉讼离婚另一半不给结婚证书该怎么办,结婚证书毁损了如何诉讼离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坚信会对各位有一定的协助。若有结婚证书,但被另一方扣押或是损失的,能够拿着自身的身份证号码到本地民政查看婚姻生活档案资料,务必盖上民政的公司章,随后凭婚姻生活档案资料到法院起诉。假如您再有所有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法规要求,何不立即拨通或是留言板留言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杨芳离婚纠纷律师会细心回答您的疑虑,尽心尽意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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