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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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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借款购房是夫妇共同债务吗?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18 01:48:59点击:485

  引言:夫妇共同债务,就是指为达到夫妇一同生活需要承当的负债。那麼,结婚前借款购房是夫妇共同债务吗?

  日常生活男女结婚前一般女性会出现规定说男性是否有房,沒有房的,男性能不能筹款先交个首付款,结婚后夫妇两一同还款。对于这个情况,结婚前借款购房是夫妇共同债务吗?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有关要求,除开债务人可以证实承当负债用以结婚后家中一起生话的情况,别的状况都不可向借款人的另一半清偿债务。

  结婚前借款购房合同款归属于夫妇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上夫妇共同债务就是指为达到夫妇一同生活需要承当的负债。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债务人就一方结婚前承当本人负债向借款人的另一半认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不予以适用。但债务人可以证实承当负债用以结婚后家中一起生话的以外。因而商业保险来看,借款人在拟借据的情况下应当备注名称表明该贷款的主要用途,以防未来的纠纷案件。

  归属于夫妇共同债务的,离异时如何还款

  依据《婚姻法》第41条有关要求,离异时,原为夫妇一同日常生活承当的负债,理应一同还款。夫妻共同财产不够偿清的,或资产归自己全部的,由彼此协议书偿还;协议书不可时,由法院裁定。

  夫妇共同债务的评定

  日常生活用以家中一同开支的新项目例如选购日常生活用品、儿女培训费、得病医疗费这些,都归属于家中共同债务。

  婚姻生活期内本人负债的评定

  仅用以与本人相关的、与一同日常生活无关系的、或是虽与一同日常生活有关系但夫妇另一方不同意,靠单方面信念产生的负债均归属于本人负债。

  但结合实际,债务人通常难以精确分辨夫妇一方的贷款是不是用以一起日常生活,负债的特性是夫妇共同债务或是本人负债,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了详尽的要求:

  债务人就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一方以本人为名承当负债认为权益的,理应按夫妇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妇一方可以说明债务人与借款人明晰承诺为本人负债,或是可以说明归属于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情况的以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要求,夫妇对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得到的资产承诺归自己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开放承当的负债,第三人了解该承诺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资产偿还。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要求,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一方以本人为名所借负债,假如债务人规定还款,一般理应确认为夫妇共同债务,由夫妇彼此以夫妻共同财产担负还款义务。但是有这两种情形以外:一是有直接证据证实债务人有借款人明晰承诺该负债为本人负债,由本人还款;二是有直接证据证实夫妇彼此承诺资产归自己全部,而债务人了解该承诺。

  被告方资询:自身准备与谈2年的女友完婚,已向亲朋好友们借了50万余元再加上自身存的钱去买新房,该笔贷款毫无疑问只有结婚后渐渐地还。我想问一下,假如自身和女友领结婚证取得成功,房屋也备案2个人名字,那这50万婚购房款能够算夫妇共同债务吗?

  解释: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债务人就一方结婚前承当本人负债向借款人的另一半认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不予以适用。但债务人可以证实承当负债用以结婚后家中一起生话的以外。”在该案中,结婚前贷款购房,假如债务人不可以质证证实该贷款用以结婚后家中一起生话的,只有算被告方结婚前本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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