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期间养育子女的一方是否要求支付抚养费(分居期间抚养费是必须要支付的吗)
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张琴与被告虞阳在分居期间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从分居开始,每月向被告支付小童1000元,分居期间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来双方感情不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判,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子女抚养费36000元。
【分歧】
对于被告人是否可以给付分居期间的赡养问题,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意见一认为,在分居期间,无论哪一方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是不变的,离婚时,夫妻所能分得的财产是不变的,因此一方要求对方给付在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是不必要的。
意见二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由夫妻共同支配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双方的经济收入不再共同用于家庭开支。基本是由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而抚养孩子则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是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养子女双方的法定义务相抵触的。为此,应支持原告提出的申诉。
视角三认为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以钱的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其功能表现在预支保障作用,未离婚前,向不赡养子女的一方提出赡养费的功能与赡养费的功能相抵触,因此,原告提出的赡养请求不应予支持。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一些共同财产。
【评析】
作者赞同第三个观点:
本案件涉及在分居期间养育子女的一方是否应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分居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存在同案不判的情况。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机械地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认为只要婚姻没有解除,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那么这种观点就忽略了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只是在逻辑上站不住脚。二是从理性的角度看道理充裕,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法律依据。养育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父母其中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只能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提起诉讼,在处理婚姻时,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追讨子女抚养费,至少主体资格不符合。所以,现行法律对分居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前两种处理都不妥当。只有第三种意见,包括事实和法律规定。婚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制度,其根源在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能够相互进退,同甘共苦,并继承了几千年的传统习俗,这也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期间,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缺乏内部调节机制,使得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以平等的方式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实是难以调整这一复杂的家庭关系。就是现行婚姻法的缺陷,使得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具有共同地位,如果赡养子女的一方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则由于夫妻财产尚未分割,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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