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物权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在离婚争夺财产问题上,更要保持理性的思考。一般说来,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因协议发生分歧或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那是什么规定来分割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让.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5条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如果对方请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7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
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
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第14条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不成离婚,一方在离婚时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6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时,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的原则和女性的利益。在此,“照看”,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或者把某一财产类别中特别需要的某项财产,如房屋,分配给女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有利于生活、便利的原则。分配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以发挥其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不能滥用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时,另一方不作赔偿。
三、夫妻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配偶双方已就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或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按有关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夫妇分居后单独管理、使用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拥有,但有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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