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 (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如果对方不离怎么办)
一次诉讼能否判离、几次能判离、我们分居两年了能否一次判离、对方打我能否判离等等。本文就法条中关于判离的具体规定结合实务中本人的理解叨叨几句,不足之处欢迎同行轻轻拍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离婚的方式目前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基础条件是双方自愿协商,然后满足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后,民政部门即可颁发“离婚证”。因本文是对诉讼离婚进行分析,故协议离婚不多解释直接跳过。
第二种离婚方式为诉讼离婚,根据条文可以明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但是实务中,普通人对条文的理解与法官对条文的理解是存在一定偏差的,所以就造成了很多老百姓多次诉讼未准予离婚的不理解,本人接触的案件中,原告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次都未判决离婚。
法律条文中列举了几种法定离婚的情形,但是现实中又不限于以上几种,故本条文的列举只是概括性列举,对于新形势下产生的其他应当离婚的情形不予限制。相对于旧的《婚姻法》,此法条在《民法典》时代与时俱进地增加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两项,这两项条款的增加无疑给当事人一方提供新的法定离婚情形。但是,很多当事人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原则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我们的法官对待离婚案件的态度因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所影响,其内心首先考虑的是“不判决离婚”,在此基础上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重点是如何影响法官的内心,让法官相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感情确已破裂又属于抽象性用词并不具体,故原告如果举证将抽象问题具象化又十分艰难,所以立法者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来解决离婚难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提及最多的几种离婚情形,也有很多误区,现就较常见的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加以说明。
1、“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这里的异性是否已婚在所不问,且还需要满足不以夫妻名义,为什么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呢,是为了区分“重婚”而设计。而持续、稳定的认定一般是要连续性,如果只是阶段性的同居就不能认定同居,比如偶尔同居几天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同居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实务中,涉及此问题的受害者其实很多,家庭暴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分两方面。一方面是指身体上的暴力,指夫妻一方偶尔或者多次向另一方实施殴打、伤害的行为,其行为上与故意伤害有共同点,而且这里的“暴力”不需要像“刑法”中的“暴力”那般严苛,无需构成轻伤即可认定。此类行为在实务中相对好取证,只要受害一方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即可。另一方面是指精神上的暴力,指夫妻一方通过给对方施加精神压力、言语刺激等行为让受害一方产生濒临崩溃的精神刺激。此类暴力的取证十分难,往往需要配合鉴定才能证明,而且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很多当事人只关注赌博、吸毒,认为另一方只要有此行为即具备离婚的条件,忽略屡教不改的条件。但是此类离婚诉讼往往可以通过前期的证据证明来达到诉讼目的,故不做具体的分析。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此条可以说是《民法典》生效前大家最常用到,又特别有争议的一个规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分居两年”的具体标准,故在实务中往往原告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分居”状态,会被对方一个证据所击破。加之原告同时需证明感情不和,实务中这条貌似简单的法条实操性很低。比如我今年的一个原告起诉离婚,证明分居状态已经近三年,但是被告在庭审中举证在诉讼前给过原告2万元来证明原被告感情未达到不和的状态,险些因原告的这一个错误前功尽弃。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解释,“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是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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