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发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么(微信签协议如何有法律效力)
为快速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随便签份“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双方说好日后另行协商财产问题,赵先生却没想到前妻反悔,无奈起诉。最终,北京一中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内容不成立,依据《民法典》判决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我们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当时双方协商事后会重新协商财产分割问题。”赵先生和李女士去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车辆都归李女士所有。现赵先生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及车辆,并提交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李女士将离婚协议通过微信发给赵先生,称这协议只是给民政局用的,至于详细的财产分割,之后重新写一份。李女士还在微信中多次表示,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具体的离婚协议有待重拟。
赵先生表示,正因为李女士离婚时有上述表示,她又急着办理离婚,自己碍于情面就同意先把婚离了,财产问题日后再解决。而且赵先生婚内无过错,双方离婚后孩子也由他直接抚养,赵先生签订这种“净身出户”的协议,对自己和孩子利益都有损害,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官说法
这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这成为此案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二人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离婚协议是走形式,是为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的,故可认定双方签《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
现在双方亦不能就此协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和车辆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赵先生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赵先生和李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虽签离婚协议,但均认为这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未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对双方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虽然此案双方财产问题终解决,但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法官提示应谨慎采用。因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所以,离婚双方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式,以防日后“说不清”而损害己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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