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对方反悔怎么办?(已办理离婚手续,反悔离婚协议)
【法律顾问】张女士咨询:我嫁给谭先生并生了一个五岁的男孩子,他这几年在外面干了些活,再也没有回家的路,因为对将来失去了信心,我向谭先生提出离婚,要求孩子归我,并要求两套房一套。陈老师每个月给我三千元孩子的生活费。陈先生欣喜地答应了,我也知道他的心意已经不在这个家了。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离异后半年,谭先生仍会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半年后谭先生不再付钱,我打电话给谭先生,谭先生总是跟我说下月一定要付钱,然后干脆不接我电话。经过三年的耽搁,孩子长大了,对孩子的生活照顾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我要咨询什么呢?
【律师意见】张女士可以起诉谭先生。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宜达成共识。
【律师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协议中主要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书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离异后,一方要抚养孩子,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都已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根据收入情况、各自承担的负担能力等,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案情而言,张女士与谭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有约束作用,谭先生有权将谭先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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