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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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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有离婚,孩子能要求抚养费吗?(父母给孩子抚养费规定)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23 09:50:33点击:46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独自外出务工,在此期间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丈夫以未成年女儿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妻子追索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内追索抚养费案件。

父母没有离婚,孩子能要求抚养费吗?(父母给孩子抚养费规定)

  案情介绍

  妻子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7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夫妻俩生育一女儿。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女儿出生后,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也逐渐产生裂痕。2020年5月,妻子李某再次因琐事与丈夫王某发生矛盾,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李某独自外出异地务工。在李某外出务工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李某也没有照顾过女儿。2021年5月,王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李某告上了法院,向其追索自李某离家至今的女儿抚养费。在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李某自认每月工资4000元。但认为双方尚未离婚,在离婚前其不应当给付抚养费。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妻子李某2020年5月独自外出务工,务工期间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女儿由丈夫王某独自抚养至今,现丈夫王某以女儿名义请求妻子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解疑,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由妻子李某立即支付2020年5月至今的女儿抚养费,并在之后每月向女儿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协议。

  法官寄语

  很多人知道,如果是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未直接抚养的,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对于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却不清楚。

  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在孩子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本案中,夫妻感情不和而未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李某女儿作为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李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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