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重点注意事项有什么(离婚协议中一定要约定的八个问题)
离婚协议中一定要约定的八个问题:
1、婚内债务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此条充分体现了婚内借款的合法性,但是该协议约束的是夫妻双方之间,如果该协议侵害国家权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2、补偿和赔偿及困难帮助问题:
(1)家务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先例,实务中请求补偿的也是女方居多,
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诱惑较多,实在万不得已女性还是不要做家庭主妇比较好,毕竟再有相关规定和先例,也得看对方的经济实力,当代女性应当自立自强。
(2) 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苦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 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3、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仅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部分。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
4、无财产可分的问题:
(1)如果协议约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处理”的,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2)如果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
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显示公平。
建议离婚时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千万不要简单了之。
5、婚内协议公正问题:
有些夫妻在离婚前办理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提前处分了财产。
针对该情况,最好办理公证,因为公证效力最高,否则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6、对方违约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针对该种情况,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起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7、子女姓氏变更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改名必须征求另一方的同意,否则无法变更。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一方可以独自变更孩子的姓名,那么一旦变更后,对方将不能通过诉讼要求变更回去。
8、户口迁移问题:
户口问题,既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公安机关强制干涉的行为。离婚后,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并且需要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一定要约定清楚: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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