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许多当事人在离婚时,除财产分割外,还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经济援助、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例如:“他有两套房子,离婚后我和孩子没有房子,应该给我住。”「他是某公司的主管,我是全职太太,离婚后我没有收入来源生活会很困难」,「他常对我冷酷无情,这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我已经在恐惧中结婚了”,“分开这么长时间,他没有给我生活一分钱,我想让他补上这段时间的开销,以及我照顾孩子的费用,“他有外遇,对我们的婚姻不忠”等等。
对于以上情况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要看我国法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并且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主张,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三种不同赔偿的适用情形:
一,离婚经济赔偿。
离异经济补偿,是指配偶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重担义务而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建立这种经济补偿制度的意义在于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旨在给予承担较大责任的当事方提供物质补偿。《民法通则》颁布前,离婚经济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实行分产制(分立财产制)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起生效,这一适用要素已被删除,离异经济赔偿也可适用于法定财产制的情况,即双方对共同财产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况,更加肯定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的价值。
所以,在共同生活中,只要其中一方对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如果提出离婚,则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是,请注意,这一制度只适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适用于双方由于感情破裂分离,导致一方对子女抚养、照顾老人承担更多义务的情况。
二,离婚的经济帮助。
离异财务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生活中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
实务上,由于担心离婚后生活困难重重,不敢离婚,委曲求全的现象比比皆是,离婚经济扶助制度的建立意义在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对离婚的经济顾虑,使其能充分行使离婚自由权。
但是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只要离开了婚姻,就没有法律规定彼此扶养的义务,因此,离婚经济援助仅仅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是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救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属于继续,也不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支付的费用。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对方经济条件更好,或者在自己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就向对方请求经济援助。
支援财务援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申请援助的一方的确有生活上的困难。这是一种生活上的困难,即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或离婚后没有住所;其次,对方有财力负担。
以上两点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此外,离婚经济帮助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可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离婚后经济能力逐渐下降,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能主张离婚的经济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异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在无过错方向上有过错方要求赔偿。
其主要内容是要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弥补损害、精神慰藉、惩罚过错方的作用。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比较广泛,只要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就能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上的过错情形包括: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家庭暴力;④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严重过失。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还需以离婚为条件,需要在请求离婚或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若一方未提出离婚,或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则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很明显,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相对应,分别对应不同情形,如适用错误不能支持相对应的请求。如在阅读后仍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提出什么样的请求,可咨询专业律师,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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