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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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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还有居住权吗(离婚后女方还有居住权吗)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1-06 10:06:20点击:991

  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居住权的问题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出台“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保护权利人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最主要是为“公租房”和“老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而在离婚纠纷当中,也有很多当事人向我咨询关于离婚时设定居住权的问题,其中大部分人对居住权的理解有一个误区,他们认为这个权利是一个理所应当的权利,是作为有产权的一方在离婚后必须理所当然地为另一方提供居住的保障,而事实并非如此。下面我们挑选几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

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还有居住权吗(离婚后女方还有居住权吗)

  1.离婚后我没有住处,可以要求在他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但约定对方取得产权,我方取得补偿)的房子设立居住权吗?

  可以,但必须对方同意。

  居住权属于他物权,简单地说就是在他人的房子上设定居住的权利,当然要经过他人的同意。且居住权的设立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有效遗嘱确定,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避免不了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因此,无论双方是夫妻,又或是子女等任何关系,设立居住权,一定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行。

  2.对方同意后,居住权怎么设立?

  上述我们也提到,居住权的设立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有效遗嘱确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设立居住权一般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形式,合同中至少要注明以下条款:①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住所;②不动产的具体位置;③居住的条件和居住要求;④居住期间;⑤因居住权产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了上述合同之后,居住权并未设立,还需要去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后才是真正设立了居住权。由于居住权的规定刚出台不久,部分地区还未来得及出台相关的登记条例。因此,在设立居住权之前,一定要先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登记事宜,确定能够办理登记后再设立居住权。若是双方仅仅签了书面的合同而未办理登记,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居住权没有设立,一方只能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当然地取得居住权。

  3.我有了居住权之后,如果我自己不住,可以出租出去吗?

  由于居住权的设立目的主要是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具有人身专属性,且一般是不需要支付相应租金等财产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只能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而没有收益的权能。故居住权一般是不能出租的,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取得居住权的一方可以出租房屋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收益。

  4.如果我不在了,我的子女有权继续在房子里居住吗?

  没有。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无论是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都会使居住权直接归于消灭。居住权人死亡的,哪怕居住期限未满,其子女也不能继承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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