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股票分割)
近日有一起案件,一男一女两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前男方用自己的积蓄买了股票,婚后,男方仍在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因为男方很在行,股票一直由他操作,近期股票增值到35万元。
然而,男女双方却因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而经常争吵、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断恶化,最后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股份增值部分。
法院里男女双方都持各自的立场。男主角认为,股票增值部分地取决于股票本金,属于股票本身价值的增加。由于股票本金100,000属于男方婚前财产,那么股票的增值部分自然也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女性认为,即使股票10万元的本金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男方在婚后对股票进行了积极的经营管理,《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股票增值获利部分应当视为“生产、经营、投资所得”。这部分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分割股权增值部分。最后,法庭决定支持女方的观点,判决婚前的10万股本金归男方个人财产,婚后炒股所获得的35万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此,法院做出这一裁决的依据是什么?那就具体分析吧。
一是结合《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增值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则归共有财产。所以判定婚前购买的股票,其结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关键是判断婚后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孳息,是自然增值还是收益。
就法律性质而言,股票增值收益与孳息具有本质区别。在合法孳息方面,是指你借给别人已用过的钱或特别的东西,来交换别人付给你的利息或租金。股价的增值收益就是你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你就能得到收益,因为你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盈利也会给你带来一定的盈余。所以,股票增值收益并非生息。
二是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婚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如婚前一方买了股票,一直没有进行经营管理,婚后股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视作该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购入股票,婚后应积极经营,即使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项额外投入,增值部分应视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依法分割。
总而言之,婚前买来的股票,结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婚后是否有了积极的经营管理,再判断收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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