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的钱财妻子能要回吗(丈夫婚内赠与情人30多万)
夫妇间有相互忠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外情,不但背叛了这段婚姻,而且还会损害夫妻的精神健康。另外,已婚人士参与度过高,将共同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无疑侵犯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
因此,离婚后,受伤害的配偶是否可以收回这部分财产?我们结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进行了讨论。
01案情:前夫的婚外情超过30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
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9年离婚,结婚十年。不过离婚后,潘女士才知道,早在2017年,丈夫张先生就认识了朱女士并与她发生婚外情,还替她买票并多次转账,转账金额达30多万元。
潘小姐说,我前夫张先生在婚姻生活中,曾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擅自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丈夫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朱女士应退还30多万元。而且朱女士表示,她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这三十万多万,我是善意取得的,不同意退还。
潘小姐非常气愤,就把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朱女士退还三十万元。那法庭将如何处理这个案子?这一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02法庭:赠与无效,所有财产归归。
法庭审理认为,夫妻应该是彼此忠实的伴侣,在张先生与潘女士结婚期间,一大笔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朱女士,不经妻子同意,更不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为了维护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一行为无疑侵犯了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权,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无效。
被告人朱女士坚称,对于张先生结婚的事实,她不知道,她从张先生那里获得的30多万元属于善意取得。这一声明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但朱女士在接受赠与的过程中,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予以返还。
那三十万应该退多少钱呢?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不分割前,处于“混沌状态”,一般只因离婚而分开,据此法院判决朱女士从张先生处获得的赠款共计34万,全部返还潘女士。
03以案为例:配偶出轨,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均可向配偶一方提起诉讼。举例来说,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钱,财产一般不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因此对夫妻双方均无法律效力。
另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这种赠与行为应视为无效。
与此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不能分得一份,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才能分割财产,以决定各自占有的份额。
所以,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要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应征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知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则这类赠与行为往往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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