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继承纠纷案件(律师告诉你三种常见继承纠纷)
依照民法总则的继承法,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公公婆婆、已有赡养义务的寡妇和女婿。由此可以看出,继承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众多的当事人,而且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
鉴于此,我们选取三种常见情形,谈谈法院在这类继承案件中一般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01继承人留下遗嘱,应按遗嘱处理纠纷。
第1123条规定,在开始继承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可见,我国的财产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三种,以及遗赠扶养协议。若一方保留了合法的遗嘱,且未与另一方签署扶养协议,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留下的财产应按遗嘱内容处理,以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如当事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全部无效,可在开始继承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02口头遗嘱的订立不规范,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民法通则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作证。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该口头遗嘱无效。
在此基础上,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大量案例表明,形成有效口头遗嘱的条件十分苛刻,否则,因订立不当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具体地说,订立口头遗嘱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遗嘱人必须处于紧急状态。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立遗嘱人情况紧急,即将死亡或未及时表示真正愿意处理财产的;二是立遗嘱人因身体条件等限制,只能口头立遗嘱。
(二)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且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人的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三)危急情形解除后,为了保证遗嘱的效力,以及体现真实意愿,遗嘱人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及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03遗嘱处分部分财产,其他财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按照《民法》第1122条对遗产的定义,遗产为自然人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民法》第1133条,自然人可依据本法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是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只有一部分被处分,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进行分配。依照《民法》第1127条,在法定继承方面,按下列顺序继承:㈠第一项:配偶、父母、子女;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开始继承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通常情况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子,配偶一方死前立遗嘱,该财产由某一子女继承,实际上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这种遗嘱一般具有部分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死者生前的全部财产,才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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