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没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
结婚登记处,一天有二三十个人在网上预约离婚,但是真正来预先登记的却很少,原因可能是一方反悔。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那一方若反悔,不想协议离婚,另一方起诉离婚,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时有效吗?
在2012年,小红发现丈夫小明和别人同居,经过协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同意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小明承诺将共有房屋归小红所有,共同的债务由小明偿还。
之后由于小明反悔,小红拿着这份离婚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分割财产和债务。
争论的焦点:
1.本案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2.诉讼离婚时,案件中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辩护人对这两个争论的焦点作出解释:
1.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件中双方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处分,是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以如果协议离婚不能实现,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就无法实现。然后,如果还认为离婚协议条款有效,显不符合当事人的缔约目的。
不同于普通法律关系的解除只是改变单一的法律关系,离婚的含义是身份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的变化。
就离婚方式而言,是否选择协议离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是附带生效条件的协议,从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的真实意图出发,应当把“协议”视为离婚协议的效力。
附加生效条件协议实质上是附终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作为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限制性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该法律行为不产生效力。
然后,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个人财产处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条款损害赔偿金额条款等都不发生效力。
2.协议离婚未结束,离婚协议无效力。
对此,离婚律师分析,从本案中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看,小明承诺前提是双方同意离婚。可以看出,小明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一切不利于自己的承诺,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
从法律上讲,这应被看作是附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当小红没有与小明登记离婚时,该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小明在协议中的承诺均不产生效力。
因此,小红不能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给孩子20万元的抚养费以及小明所有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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