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对我国离婚案件管辖适用地区管辖一般原则,但适用“被告为原告”原则。
首先讲“原告即被告”的情形,即要求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点与其住所不符的,以被告的经常住所为准。我来说明这两个地方。被告人经常居住是指被告离开其住所最近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人的住所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配偶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丈夫和妻子都已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在户口迁出后未落户,有正常居住地的,由当地法院管辖;无固定住所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夫妇二人都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在监狱中或在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地方法院管辖。
再者,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即“被告即原告”的主要情形。
针对不住在中国地区的被告提出的离婚诉讼;
向失踪人员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指因被监禁而被强制教育的人;
被告人撤销户口登记,原告离婚登记,撤销户口登记;
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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