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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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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家暴证据法院认可证据(婚外情的判定和证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1-12 09:39:33点击:540

  造成离婚的结局,实质上是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在判决离婚时,根据我国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准予判决离婚。基于我们团队所处理的数千桩婚姻案例,“家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轨”。“家暴”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深受伤害的非过错方急切地希望能尽快判决离婚。此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也并非一蹴而就。

婚外情、家暴证据法院认可证据(婚外情的判定和证据)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重婚;㈡与他人同居;㈢犯下家庭暴力;㈣虐待.抛弃家庭成员;以及(五)其他严重过失。"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过错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的情况,非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所以,非过错一方要证明另一方有"外遇"."家暴"的事实,不仅对判决离婚有重要意义,而且还有助于索赔。

  俗话说得好,"诉讼即证据"。所以,要证明过错方有"出轨"."家庭暴"这一事实,详细情况可参阅王幼柏律师原创《女人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婚姻律师教你破解离婚诉讼中的难题》。然而,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却不一定"有证据",证据必然是"使用"的。简单地说,在有证据的情况下,要保证证据可以有效使用,也就是说,取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得到法庭的认可。然而,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和搜集到的证据,我们只要对"外遇"."家暴"有基本的社会认知,所搜集的"证据"一般都符合真实性.相关性。所以,下面的我们以“证据的合法性”为例,来教你们如何确定证据的合法性。

  I.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性,是指使用某种物品(或其他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的合法性,即使用某些特定证据材料所使用的合法性。但是作为信息载体的证据材料并不涉及“合法性”问题。举例来说:一份协议规定男方婚内期不得出轨.家庭暴力的书面协议本身不存在“非法”的问题,只要双方签字确认之后,该协议就成立并且生效。但是,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没有质证,那么书面协议便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并不等于该协议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非法”的。

  第二,如上文所述约定为:"男方在X月X日已出轨第三者,而女方基于顾全家庭的和谐选择长久原谅,如果男方再犯,则是净身出户",则该协议所体现的案件事实可能因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该协定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协议的效力或者内容的法律判断,并不等于对该证据使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断。也就是说,即使该协议无效,仍可用于支持协议当事人有曾经“出轨”的特定事实。因此,证据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二.排除非法证据。

  实际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数人主张的非法证据,主要涉及取证方式非法,具体地说,指当事人在取得或形成证据的方式上重大违法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以此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自1995年3月6日,最高法院对河北省高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其谈话录音而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已失效),另外,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经修订),《民诉解释》最后于2015年颁布,结合实践经验,归纳出三种非法证据形式:

  1.未经许可记录.录像。

  私录.录像带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裁判尺度。法庭认定私自录制.录像证据,一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思路:(1)是否在《民事诉解释》第第六十八条或第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的应排除的证据;(2)是否采取了对对方当事人不诚实行为的补救措施;(3)是否侵犯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该行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保全证据的手段,(5)并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的方式取得;因此,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据有关案件,法院一般不排除原、被告之间的通话或谈话录音证据,但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或庭审过程中的录音,法院多不认可,该认定事实上适用了《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2.设置诱捕证据。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排除这类证据的理由有五个:1)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是由原告引诱而来,所以原告的取证行为并不妨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2)这一方法没有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于解决这类案件的取证难问题,发挥威慑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4)取得证据的行为具有实质合理性;5)是否侵犯了获取证人的合法权益。

  3.强迫证据。

  "胁迫证据",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用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威胁造成的直接损害,使另一方产生恐惧,从而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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