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吗(离婚协议居住权的约定)
前些时候,民政部公布了2020年31个省份结婚离婚数据,简单来说就是结婚率逐年下降,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这一数据中仅有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其中没有包含通过法庭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因此,当前的离婚率可能比统计数据要高得多。
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现象,住房生活这个民生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居住权这一权利也就应运而生。居所,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对不属于自己的房屋拥有一定期限的居留权,这通常是没有报酬的。
事实上,在居住权出现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相关问题,如老人想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子女,但又怕日后子女不孝;老人家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留个住处,但担心将来子女对此会产生反感,任何这类问题都可以通过约定居留权来解决。
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约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等方面。
小张和小红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了一女,三口幸福地生活在小张妈妈名下的房子里。之后由于感情破裂,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小红带大。鉴于夫妻多年的感情,以及孩子将来要跟随小红一起生活,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红可以住在小张母亲名下的房子里,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
尽管小张和小红已经离婚了,但双方并没有因此成为仇人。在闲暇时间和妈妈一起,小张也常常帮忙照顾孩子。在2018年,两人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了分歧,之后关系开始恶化。小张妈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离开这所房子,理由是她对小红和小张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任何异议,而且这一套房子也并非其双方所签的协议,而这一套房子也不是双方所签订的协议。
法庭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归小张妈妈所有,当初为了减轻小红和小张的生活压力,所以让他一直住在家里。小张和小红协议离婚,约定在这栋房子上居住的权利,并一直住到现在。
最后,法院认定小张母亲虽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其身为小张的母亲,自然知道其二人离婚的事。另外,自2014年小张和小红离婚后,小张妈妈不但没有提出异议,还一直让小红居住到2018年,它应该知道双方在离婚后仍住在房子里,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确定小张母亲已经知道并同意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应受离婚协议书的约束。
事实上,上述案件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小张妈妈不知道双方离婚的相关事宜,那么小张和小红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若要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约定居所,则需与权利人签订有关书面文件。
居留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注意居住权是为特定主体设定的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由于居住权的设立也需要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所以在将来的二手住房交易中,要多注意查证一下有没有居所,否则出现房子是你的,而你却无法居住的情况。
居住权单独成章于《民法典》中,以温情回应民众的需要,实现弱势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望。并且在当今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子女赡养义务也日益突出,老龄人口在晚年的幸福生活中总会面临种种威胁,而居住权的确立则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构筑了一道坚强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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