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可以判离吗(诉讼离婚不出庭怎么判)
我们知道在离婚程序中,如果双方能够自行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那么双方就可以走协议离婚程序,如果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离婚意见,甚至一方有意拖延的话,那就只能走诉讼离婚的程序。
总之,没有离不掉的婚,但是在诉讼离婚中,也会出现种种状况。大部分粉丝最担忧的就是,如果我起诉离婚,被告就是不到庭怎么办?那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子还能按照程序走完吗?这篇给大家做一个统一梳理。
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通知被告应诉答辩,但如果被告不配合诉讼的,不接收原告的起诉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向被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经送达给被告了。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拒绝配合的,可能审理的时间会变长了,但依法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甚至被告不到庭诉讼,视为主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证据采信上对原告有利。
法院一般是采信原告的主张,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并非绝对,有也许多判例中要求即使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的,原告依然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仅有陈述的,法院也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起诉离婚委托代理律师后,本人还需要到场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应在开庭前当面向法院递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后,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
如果被告既不出庭,又不提交书面意见的,即使有其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仍然会按照被告缺席处理。此处的“特殊情况”,可以参照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
(1)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
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2)这三种情况可以做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所以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被告不到庭应诉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他们认为不到庭就不能判离的想法是错误的,相反,不出庭不仅达不到“不离婚”的目的,反而失去了自己的有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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