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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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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案感情破裂的依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1-18 10:05:20点击:444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孙某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女儿孙小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在一起生活中吵架,甚至互相动手。

  自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和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了离婚手续,但孙某某于2012年10月和2013年7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因需要收集证据而撤回诉讼。现在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辩称,双方关系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案感情破裂的依据)

  法院发现的事实是:

  孙某某和王某某经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下女儿孙小某。后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四年。2011年5月29日,孙某某与王某某就离婚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2012年10月,2013年7月,孙某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以夫妻关系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与王某某离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孙某某与王某某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矛盾,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因此,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支持。判决后,王某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依法认为,孙某某和王某某依法登记生子,但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以来,孙多次起诉离婚。虽然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好转。

  从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生活中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协议离婚,孙某某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四年了。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解,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关系确实破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如何判断离婚诉讼中的关系确实破裂已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关系确实破裂为离婚的法律理由,本条第三款列出了应当允许离婚的五种情形。可以看出,《婚姻法》采用了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律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双方的性格差异很大,在共同生活中存在更多的矛盾,因此他们的情感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四年,在此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规定。从孙的离婚决心来看,孙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二审试图调解和解,均失败,可见他的离婚决心。基于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孙与王的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应该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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