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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房子什么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1-20 09:47:55点击:635

  律师接待了一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的女子(化名、被告)。她去年被法院判离婚,但离婚后,男子因女子婚前贷款购买的财产而发生财产纠纷。第一次审判后,女方觉得法官明显偏袒对方,情况不利于自己,于是继续帮助专业离婚律师

  该房产的具体情况是,该女子在婚前以首付20万元和贷款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总价100万元。买房后半年,该女子与该男子登记结婚,并继续偿还贷款。后来,由于夫妻关系破裂,该男子起诉离婚。在该女子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但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该女子离婚后继续偿还抵押贷款。离婚后,该男子在离婚后提起财产纠纷,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

房子什么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

  庭审结束后,法官试图像往常一样进行调解。然而,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到处打压妇女,甚至声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男子有权要求平均分割。当该女子拿出婚前购房合同和付款程序,并询问法官为什么将该房屋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官实际上回答说:婚前首付只占分是贷款,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听了法官的话,女方觉得胜诉无望,就来找律师帮忙。

  律师认为法官对涉案房屋的定性是非常错误的。原因如下:

  1.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此类财产的规定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按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既然产权判决属于房地产登记一方,就足以说明这类房地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是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2.假设法官平均分割房屋的理由成立,女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应该如何定性?如何定性女方婚前离婚后单独偿还的贷款?平均分割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律师绝不同意法官的态度。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法官只有两种可能敢这样表明自己的态度:1。法律素养低,缺乏基础知识;2.为了促进调解,盲目压制当事人,迫使当事人尽快做出让步。我的律师更愿意相信这是第二种情况,因为第一种情况显然不可靠。但即使是第二种情况也相当无语。毕竟法律要求法官查明事实,依法调解,这样压制女方有点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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