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私自变卖合同有效吗(一方私自卖了房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红和小明买了一套房子住。2017年4月,他们因感情不和继续分居,购买的房子一直由小红居住。
2018年4月,小明带着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以1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小丽,并在房管登记处办理了房产证。
期间,小红一直住在房子里。
2020年3月,小红被告知要腾出房子才知道房子已经卖掉了。
于是,小红起诉了丈夫小明和买家小丽。
小红诉说,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房子,伪造了转让登记的授权书,销售合同无效。
小丽辩称,她不知道房子是夫妻共有的,应该是善意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未支付房价。
本案争议焦点。
未经小红同意,小明与小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小丽能拿到房子吗?
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小明没有通知,更不用说得到共有人小红的同意,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将财产转售给他人,其行为无权处分,小红后来没有承认。
小李知道小明结婚了,在配偶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他签订销售合同,有一定的过错,房价没有实际支付,严重损害了小红的合法权益。
因此,小明与小丽签订的销售合同应视为无效。
作为房屋的买方,小丽有明显的过错,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没有支付对价。因此,小丽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的观点: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实值得关注,但当外部权利义务与内部权利义务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外部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确定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总结,我们认为这类问题应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
因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三)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让我们梳理一下这个可以适用的条件:
1.第三人善意购买,而不是恶意串通配偶,损害对方利益;
二、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
3.买方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满足了,就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可能确实损害出卖人配偶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后的权利。
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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