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男方欠女方钱怎么写(男方欠女方钱在离婚协议写明)
第一,夫妻在婚姻中签的借条有用吗?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夫妻之间的婚姻贷款吗?另一种是,离婚时,一方写的借条离婚后能主张付款吗?也就是说,法律承认离婚时签的借条吗?
小红和小明原本是夫妻。2015年7月10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同日,小明向小红出具欠条:现在欠小红现金1万元(1万元)。小明,2015年7月10日。小明出具欠条后一直没有付款。
2020年底,在小红和小明的电话通话中,小明承认还欠小红,多年未还,并承诺赚到钱后将钱还给小红。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小明当天向小红出具了欠款1万元的欠条。欠条是小明自愿出具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此,小红要求小明履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支持。小明辩称,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一审庭审中,他承认欠条是自己出具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出具时存在欺诈和胁迫,因此不予接受。
小明辩称小红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小红一审提交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小红在2020年底向小明主张权利,小明也承认了债务,并承诺赚钱后还给小红。承诺是小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应视为小明自愿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现在小明主张小红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小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红支付1万元。
小明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离婚后小明无需支付小红任何财产。小明在受到胁迫后向小红出具了欠条。而且小明和小红结婚前有事实婚姻,小红和小明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小红要求小明支付1万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明是否应向小红支付1万元。
小明向小红出具的1万元欠条,应视为离婚后一方给予对方的经济补偿。小明上诉说是受胁迫向小红出具的1万元欠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支持上诉理由。
本案涉及的债权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小红可以随时要求小明履行。此外,小红一审提交的电话录音证实,小红在2020年底向小明主张权利,小明也承认了债务,并承诺赚钱后还给小红。因此,不存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小明上诉主张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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