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居住权(离婚协议居住权的约定)
前段时间民政部给出了2020年31个省的结婚离婚数据。简单来说,结婚率每年都在下降,离婚率每年都在上升。而且这个数据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包括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所以目前的离婚率可能远高于统计。
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住房生活的民生问题更加突出,居住权应运而生。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对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权,一般是免费的。
事实上,在居住权出现之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比如老人想把名下的房子转让给孩子,但又怕孩子以后不孝;老人想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留个住处,但又怕孩子以后有嫌隙。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约定的居住权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等生活领域。
小张和小红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了一个女儿,三口之家幸福地住在小张母亲名下的房子里。之后因为感情破裂,双方约定2014年离婚,女儿由小红抚养。考虑到夫妻关系多年,孩子以后和小红住在一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红可以住在小张母亲名下的房子里,直到孩子18岁。
虽然小张和小红离婚了,但双方都没有成为敌人。小张和他的母亲经常在业余时间帮助照顾孩子。2018年,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分歧,随后关系开始恶化。小张的母亲起诉法院,要求小红搬出房子。原因是她不知道小红和小张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也不是双方名下的财产。双方擅自在他人名下的房屋上约定居住权的,应当无效。
法院发现,涉案房屋归小张母亲所有。为了减轻小红和小张的生活压力,让他们一直生活。小张和小红约定离婚时,在房子上约定了居住权,小红一直住到现在。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小张的母亲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但作为小张的母亲,她应该知道他们的离婚。而且自2014年小张和小红离婚以来,小张的母亲不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让小红住到了2018年。她应该知道离婚后双方仍然住在涉案房屋中的事实,可以认定小张的母亲知道并同意离婚协议的约定,所以应该受到离婚协议的约束。
事实上,上述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小张的母亲不知道双方离婚的相关事宜,小张和小红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想以他人名义约定居住权的,需要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相关书面文件。
居住权的设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针对特定主体设立的权利,因此居住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因为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所以以后在二手房交易中要多注意查询房子是否已经设立了居住权,否则会出现房子是你的,但是你活不下去的情况。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章,热情回应人们的需求,实现弱势群体居住的愿望。而且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剧,子女赡养义务不到位。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总是有各种可能的威胁,居住权的建立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构成了坚强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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