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吗(离婚协议关于抚养权)
"我家被砸了,我也被人打了,我都忍了,我现在签了离婚协议办了手续,还能争回小孩抚养权吗?!"南山先生有些难,也有些踌躇,他眼神哀怨,嘴角叼着烟,双手颤抖地努力想打着火机,被我指了指禁烟标识后更加不知所措。
南山先生是个教书先生,开着私教课,虽非名声远扬,在当地也小有名气,本想事业安定,娶上娇妻,生下娃娃,生活乐无忧。可惜遇上个傲娇女,而傲娇女家中又护羔羊,夫妻俩之间的家庭矛盾常有也是正常现象,但是女方一有不顺就奔向娘家怀抱,三大姑五大婆纷纷揭锅而起,三天掀桌、五天揭瓦,南山先生也是个吃软不吃硬的主,结果这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难。
南山先生瞅着这日子过不下去了,便起了离婚的念头。其他好说,重点在娃,今年刚满三岁,在两家都是宝贝,都不想放弃。但未曾想,两家人协商沟通尚无定数,南山先生在中秋节独自带娃回老家探望家中父母,女方家人以为南山先生是为了将娃隐匿起来,怒上心头直接冲上南山家中进行打砸,节后携娃返回家中的南山先生过去理论反倒挨了揍。南山先生一通阿Q精神,安慰自己,挨揍是好事,自己也被打清醒了,直接认怂,签了女方递过来的离婚协议并一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的内容简短直接,双方同意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
现在,南山先生反悔了,想现在就要争取回小孩的抚养权。
然而,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当面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就此生效,双方该段夫妻关系就此结束,小孩便由女方抚养,该协议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南山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了小孩由女方抚养,那么他在现阶段拥有的便只有探视权,可以探视照顾小孩,却失去了主要照顾小孩日常起居的权利。
而在当下,想要争取回小孩的抚养权,最直接简单的方式,就是与女方签署抚养权变更协议,但可想而知,女方好不容易取得小孩抚养权,而南山先生自己又刚挨了揍根本不敢上门,这个方式基本不可能实现。
那么剩下的途径,就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然而要通过途径实现目的,需要有必须变更的正当理由:
比如,女方出现个人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小孩;
再比如,女方出现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听着解答,南山先生眼中逐渐显现颓废,嘴角的烟慢慢垂下。
当然,还比如小孩满八周岁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需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但是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实务之中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认定标准放低到八周岁),愿意跟南山先生共同生活,而南山先生又有抚养能力的。除了上述情况外,只要是必须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将抚养权争取回来。
听完解答的南山先生眼中直冒金光,手不抖了,嘴角的烟更是微微翘起,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如何利用有限的条件照顾好小孩,培养好跟小孩的关系,同时为了小孩创造更好的抚养条件就是关键了。
目送南山先生离开,天色也落下帷幕。
失败的婚姻中,没有赢家,而无辜又不幸的,当属小孩,愿这些下凡的天使在没有选择权时被争相爱护,在有选择权时备受宠爱。
法条速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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