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追回吗(分居期间抚养费)
律师发现,许多分居并独自抚养孩子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会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在分居期间支付赡养费。对于这一要求,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是以原名提起的离婚诉讼,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原因如下:
男女在分居期间仍为夫妻,除非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导致一方在分居期间只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要求另一方赔偿,否则在财产混合的情况下,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子女抚养费。可以看出,虽然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没有直接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实际上在分居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法院将扣除后的剩余财产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事实依据要求对方赔偿分居期间支付的赡养费;
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父母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了什么事?在这方面,离婚律师认为,要求法院支持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由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单独起诉,而不是由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发起。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独特权利,离婚诉讼没有共同的原因。被告或第三人,父母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这一要求;
3.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于这种情况,鉴于人们容易产生误解,婚姻律师认为有必要强调:如果父母开始分居,但分居后已经发生的子女抚养费不能主张。因为对于已经发生的子女抚养费,无论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还是分居后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借款支付,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所有权,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由父母双方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应视为另一方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然后子女只能要求父母承担未来的抚养费起诉。
综上所述,分居期间要求对方赔偿子女抚养费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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