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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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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2-14 10:02:40点击:529

  婚姻期间,夫妻签订贷款协议,能否建立贷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

  基本情况:男女原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姻财产所有权达成协议。男性为股票投资向女性写借据,表明今天欠女性53万元,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女性同日通过银行向男性转账50万元。2019年,男性和女性同意离婚,男性没有归还,双方也没有处理。

  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50万元贷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结合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男女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男女应当将贷款返还给女儿,但应当扣除贷款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裁定,男子归还贷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夫妻婚内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

  甲男乙女均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甲方上诉称,借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双方之间没有真正的借贷关系,利用这笔钱炒股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声称无需返还款项。乙女上诉称,借给甲男的钱来自婚前理财,因此声称一审判决不应从所有贷款中扣除50%。

  二审法院认为,乙女提供借据、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贷款法律关系的存在,甲男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同意签订贷款合同,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的贷款关系。甲男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借据,否认双方的贷款关系,无法成立。此外,甲男上诉称,其贷款和股票交易是用于夫妻共同投资,因此无需归还,但未能证明。此外,甲男声明,由于乙女不愿意将款项交给股票经营者,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款项是用于甲男个人投资的。乙女上诉称,贷款来自婚前个人理财收入,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品的特点,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量只能证明其婚姻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不足以证明所涉及的贷款来自其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背景,仍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扣除在甲方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中,责令其返还贷款25万元,处理正确。甲、乙女上诉理由无法确立。因此,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签订的贷款协议,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夫妻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能否建立贷款关系?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所得财产无论以哪一方名义存入账户,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间的资金转移只会改变其控制权,不会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也不构成贷款关系。双方在转移过程中明确表示贷款意思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果贷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本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此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没有本质区别,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贷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不能仅仅以转移行为由否贷款行为的成立。

  2.如果借款人在离婚时没有完全偿还贷款,该怎么办?

  要区分贷款来源,如贷款来自贷款人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办理;如果钱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本质上是借款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人返还贷款时,应扣除贷款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即借款人应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部分贷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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