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婚内受赠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受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2-21 10:08:55点击:479

  律师曾经接待过一位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女士。她已经和那个男人结婚近十年了。婚前,这名男子全额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两年前,双方签署了一份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规定该房屋按份共有,即该男子的份额为65%,而该女子的份额为35%。虽然签订了协议,但该男子始终拒绝办理财产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不仅如此,该男子还经常对该女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该女子现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在审判过程中,该男子坚持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该女子无关。上述协议是在该女子的胁迫下签署的,但该男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婚内受赠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受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

  至于双方的分歧,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因是:

  1.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无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机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妇女和男子对婚前个人房屋的赠与协议有效。同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虽然房地产加名程序尚未办理,但房屋赠与已生效,涉及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虽然该男子声称他在签署协议时受到胁迫,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不仅如此,由于该协议是在公证人的监督下签署的,公证人还像往常一样询问了该协议是否是双方的真实含义?是否受到胁迫等等。因此,该男子在法庭上声称自己受到胁迫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婚姻律师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提供,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shlih.com/flzs/lhjf/4501.html